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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被判侵權 賠廣州“新百倫”9980萬元

2015/4/30

作者:淩  越,2015/4/29,摘自:羊城晚報 
  一個是將“新百倫”在全國範圍廣泛使用和宣傳,讓眾多消費者認為“新百倫”這個商標就是美國知名運動鞋品牌“NewBalance”(以下簡稱“NB”),一個是早就註冊了“新百倫”商標的廣州本土品牌,誰才擁有合法使用“新百倫”這三個字的商標權?
  近日,廣州中級法院裁判了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判決“洋名牌”NB的中國經銷商總代理“新百倫公司”,需向本土品牌賠償高達9980萬元的侵權賠償金。
  洋品牌起中文名“新百倫”
  “NewBalance”品牌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負責在國內銷售“NewBalance”運動鞋系列產品。
  為了適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行銷,在其宣傳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Balance”標誌。隨著該品牌市場拓展,“新百倫”就是“NewBalance”的概念已經被中國消費者熟知並廣泛接受。
  此“新百倫”非彼“新百倫”
  正當“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的時候,卻被指控是“冒牌貨”,新百倫公司因此告上了法庭。
  原來周某倫是一名廣東老闆,早在2008年,周某倫就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獲准註冊“百倫”、“新百倫”商標,成為這兩個商標的專用權人。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並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
  周某倫發現,新百倫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誌使用,“這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甚至有顧客經常詢問其產品是否是‘NewBalance’。”
  周某倫認為,新百倫公司的行為割裂了他作為商標權人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繫,抑制了他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惡意使用”難辭其咎
  庭審中,新百倫公司辯稱,前述使用方式是使用其企業字型大小“新百倫”、是將“新百倫”用作“NEW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於善意使用,並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並沒有構成侵權。
  但是,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百倫”商標早已於1996年獲得註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管道查知這一資訊。不僅如此,新百倫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於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周某倫對“新百倫”商標的註冊申請,但是沒有被採納。這說明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註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法院還查明,在周某倫獲得“新百倫”商標註冊後,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誌,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於善意的使用。
  “反向混淆”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新百倫公司未規範地使用其企業名稱,且未善意地主動避免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誌,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和市場無序,其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行為,構成對原告“百倫”及“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其關於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辯意見均依據不足。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過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範圍來看,新百倫公司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4月23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新百倫公司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周某倫人民幣9980萬元。(淩  越)
 
(編輯: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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