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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須解決四大理論問題

2015/4/9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5)年3月25日轉引自知識產權報記者魏小毛的報導指出:
  近年來,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仍然存在許多重大理論問題尚未解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擺在智慧財產權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大課題。為此,該報記者採訪著名智慧財產權專家對這些難題進行分析和解讀。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問題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核心就是創新。根據創新理論可知,促進創新的根本動力有五大要素:生理要素、精神要素、經濟要素、法律要素和政治要素。其中精神要素、經濟要素和法律要素集中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無可替代的支撐作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需要考慮以下六大因素:首先,應當全面收集整理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成熟理論,考察其能否為我所用;第二,應當全面梳理近十年來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成功做法和不足之處,以便揚長避短;第三,應當全面理清智慧財產權市場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以便有的放矢;第四,應當全面分析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鍵訴求,以便對症下藥;第五,應當全面提煉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理論研究成果,以便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第六,應當全面透析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體制機制,以便找著力點。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姚建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各跨國、跨境企業十分關注的問題。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現在人民法院的每一項工作中。法官的職責就是裁判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可能在法律上均能找到答案,因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滯後是不爭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由各個法院分散研究變為集中研究,整合了研究資源。
  深圳大學教授李揚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在經濟發展新常態形勢下,發展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創新,創新則需要智慧財產權保駕護航。要真正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的作用,當務之急,是解決好兩個重大理論問題:首先是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人民過上有尊嚴生活的關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可以激勵創新,創新可以驅動發展,發展就是要壘實人民過上有尊嚴生活的物質和精神基礎。其次是訴前禁令和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效率的關係。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程式較為複雜,嚴重制約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作用的發揮。這就需要智慧財產權理論工作者研究訴前禁令的有效執行機制。
  智慧財產權侵權制度問題
  曹新明認為,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存在著以下幾個巨大難題:審理週期長、權利人舉證難、賠償數額低、生效判決執行難、損害賠償標準模糊以及權力干預嚴重等。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審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通常採用的是法定賠償標準,從而導致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的不良後果。從國外審判實踐看,解決舉證難和損害數額計算問題必須突破有形財產民事侵權訴訟採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桎梏,採用市場佔有率標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因侵權損失的市場佔有率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市場佔有率,以此為基準計算賠償數額。例如,美國蘋果公司訴韓國三星公司專利侵權案,涉案專利就是三件外觀設計專利,但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數額達到10.5億美元,就是按照市場佔有率計算的。當然,這種計算方法在能否被接受存在著很多理論障礙和現實障礙。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舉證難,與智慧財產權自身特點關係密切。智慧財產權成果創造難、保護難,擴散卻很容易,因而侵權也容易,這在客觀上增加了權利人舉證的難度。”李揚認為,技術的發展也加快了侵權人毀滅證據的速度,權利人即使借助公權力取證,也難免無能為力。面對著這種情況,首先要賦予司法機關針對被告頒發提出證據的命令的權力,並讓被告承擔更為嚴厲的拒不提出證據的不利後果。其次要在訴訟的各個環節更多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姚建軍認為,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原告就難以勝訴,甚至連立案都不可能。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特點,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相比,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的收集難度更大,尤其是商業秘密侵權訴訟。至於損害賠償屬於比較糾結的老問題,對此問題的確有必要進行深度研究。此外,判定侵權的方式、停止侵權即禁令、賠禮道歉的方式等問題都值得再研究。
  審判流程再造中的問題
  “關於專利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流程,在已經討論了許多年,但是,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曹新明分析原因認為其關鍵點有三個:一是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程式與侵權審判的司法程式沒有順利對接;二是權利人舉證難;三是權力干預。解決第一個問題,需要進行司法審判權改革,避免行政程式與司法程式轉換環節中的時間拖延;解決第二個問題就是要對舉證制度進行改革;解決第三個問題就是堅決執行在新成立的智慧財產權法院中所實施的審判長負責模式。
  姚建軍認為,實踐中由於侵害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絕大部分直接證據均掌握在被控侵權人手中,權利人所掌握的大部分是間接證據,因此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逐步形成了以“實質性相似+接觸”作為判斷商業秘密侵權的思路,減輕了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從而使得商業秘密保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加。而專利侵權案件中通過司法鑒定來查明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等同,而對於哪些案件應該鑒定、哪些不應該鑒定的確存在不同審級的法官認識不同。建議若上級法院認為應該鑒定,可以直接委託鑒定,無需發回。這樣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縮短案件審理週期。
  智慧財產權司法改革問題
  曹新明認為,智慧財產權司法改革突破點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建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機制。全面設立一個智慧財產權上訴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智慧財產權巡迴上訴法院,建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第二,授予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對其審理案件的全部權力,實行終身負責制,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第三,授予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全部各種類型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審判權;第四,智慧財產權法官的選任必須以學術經歷、工作經歷和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經歷為基礎,向全社會普選。
  “從智慧財產權審判機制三審合一到目前的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成立以及部分法院主審法官制、法官員額制的試行將直接影響著未來的司法改革走向。”姚建軍認為,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均衡,因此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在東部和西部地區也明顯不同。改革的試點僅僅設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導致的後果是對西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影響不大。基於此,建議在試點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機制改革時,可以考慮選擇西部地區也作為試點,這樣就可以全面瞭解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狀況,進而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水準。
  李揚認為,智慧財產權領域司法改革,當務之急是儘快設立智慧財產權高級法院,統一三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審判標準;其次是強化智慧財產權案件仲裁、調解制度,以緩解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壓力;另外徹底實行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三合一制度。可以借鑒芬蘭經驗,試行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制度,也可以大膽創新,試行智慧財產權先民後刑制度。最後要適當擴大法官助理人數隊伍,減輕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負擔。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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