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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貶義詞的商標不一定為不良影響商標

2015/4/1

       對於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並不予註冊,目的是為了弘揚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對於類似“幹掉他們”等申請商標,商標構成要素均由貶義詞構成,其外在表達形式明顯帶有歧視、侮辱人格甚至進行人身攻擊的意圖,違背了公序良俗,呈現給相關公眾的均為負面寓意,顯然屬於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
        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商標構成要素雖然貌似帶有貶義,但是能夠證明確是為表達良好寓意,而且並沒有使相關公眾直觀感受到其明顯帶有不良意圖的,不宜僅僅根據該商標構成要素中帶有貶義詞而認定其為不良影響的商標。對此,筆者從以下案例進行說明。
        貴州省仁懷市達達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達人公司)在第33類的米酒、燒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清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偷杯酒”文字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先後駁回了達達人公司的註冊申請,理由均是認為申請商標中的“偷杯”二字不雅,尤其是“偷”字通常表示“偷竊”“偷盜”的意思,因此該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達達人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稱,申請商標中的“偷杯”有著特定含義,指代貴州地區的一種婚俗,寓意良好,並不具有不良影響,而且申請商標經過大量的宣傳及使用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與達達人公司形成了一一對應關係,完全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請求撤銷被訴的駁回複審決定。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根據在案證據中的線索登錄網站查閱了大量反映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資訊,發現在我國很多省市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舉辦大型慶賀、婚禮之際,都有“偷杯”的風俗習慣,尤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偷杯”是當地巴馬瑤族世代流傳的一種民間風俗。
       據此,法院認為,在判斷涉案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該案中,申請商標由漢字“偷杯酒”構成,雖然其中“偷”字多被理解為“盜竊”的含義,屬於貶義詞,但這並不意味著包含“偷”字的所有標誌均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偷”字在很多情況下還體現為中性詞,例如“偷著樂”“偷偷看她一眼”等。在申請商標中使用的“偷杯”二字並沒有使相關公眾清楚、直觀地感受到它是在直接表達“偷盜”的寓意。而最為重要的是,“偷杯”系我國一些少數民族的傳統婚慶習俗,具有較為良好的寓意,如果能夠准予註冊,從增強社會效果角度權衡,也是對我國悠久歷史中傳統習俗的傳承和延續,故不宜認定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據此,法院判決撤銷了被訴的駁回複審決定,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作者單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者:何 暄,2015/3/23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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