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為「ROCHER」等系列商標,與烏克蘭商如勝糖果公司的「ROSHEN」商標發生爭議,跨海來台打官司,智慧法院認為該兩商標並不會造成我國消費者混淆誤認,智慧財產局核准烏商「ROSHEN」商標並沒有違法,判決駁回義商費列羅的訴訟。
此一判決結果,一方面代表智慧財產局勝訴;另方面代表這兩家外商的商標,未來將可以並存於我國消費商品市場。
如勝糖果在2011年10月間,以「ROSHE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肉類製品」及「糖果、巧克力」等共計40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不過,以銷售包括金莎巧克力等商品聞名的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認為,如勝所獲准的「ROSHEN」商標,與該公司「ROCHER」、「FERRERO ROCHER」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會讓我國消費者混淆,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因此,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但被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義商費列羅於是打起行政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烏商如勝的「ROSHEN」商標與義商費列羅的「ROCHER」、「FERRERO ROCHER」等系列商標,無論是從外文字字母排組,或者發音及圖樣都有差異,給予消費者的觀念認知自有所別,近似不高,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而誤認。
中時電子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