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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個案件喬丹體育已勝訴68起

2015/3/9

(2015/3/4 ,新聞來源:泉州晚報)
  這算得上是一起“豪華訴訟”。原告方花了巨大的人力財力,光證據就提交了近1.5萬頁。如果按300頁裝訂一本,可以裝成50本。”喬丹體育委託的首席出庭律師陳紹平表示。 
  關於本案的來龍去脈,根據此前公開的媒體報導,一開始,耐克公司(旗下有AirJordan品牌)針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喬丹”系列商標以侵犯MichaelJordan姓名權等為由,提起了多起商標異議、爭議行政程式。在其主張悉數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後,耐克公司又自行就其中兩個商標提起了兩起行政訴訟。耐克公司敗訴後,授意MichaelJordan本人作為原告,針對喬丹體育公司已註冊的80個“喬丹”系列商標提起了80起行政訴訟。原告為MichaelJordan,被告為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為喬丹體育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78起。 
  去年10月27日至30日,對於這78起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成9個合議庭,委派了近20個法官按不同類別集中進行了審理,但並未當庭宣判。 
  “原告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在用的80個”喬丹“系列商標。”陳紹平說,如果打輸官司,這些商標被撤銷,對已形成穩定市場秩序的喬丹體育公司而言,無疑是滅頂之災。喬丹體育公司經過15年發展,其全部核心商標(包括其被認定為馳名的數個商標),僅品牌價值就達10億美元以上;公司至今已售出2億多件商品,在全國有6000多家門店,有員工8萬多人。 
  喬丹不等同於邁克爾·喬丹 
  據瞭解,在庭審中,邁克爾·喬丹方面提交了大量的證據用以證明邁克爾·喬丹的知名度,以及其作為公眾人物應得到的與其社會影響力相對應的權利保護。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表示,邁克爾·喬丹作為知名籃球運動員,中國公眾看到與“喬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會將其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相聯繫;喬丹體育在明知或應知邁克爾·喬丹知名度的情況下,將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為商標,有違誠信原則;相關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會造成社會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對此,喬丹體育進行了積極的抗辯。陳紹平表示,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是“喬丹”,而不是“MichaelJordan”或者“邁克爾·喬丹”。“喬”和“丹”只是常用漢字,存在於公有領域,僅在中國,有記錄可查、名字叫“喬丹”的就超過4000人。況且“喬丹”只是“Jordan”的翻譯之一,比如在香港地區,“Jordan”被翻譯成“佐敦”,因此被告方認為,喬丹體育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判定,“喬丹”只是常見的美國人姓氏,喬丹體育公司註冊、使用“喬丹”系列商標的行為不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或肖像權。
   “此外,喬丹體育公司絕大多數註冊在用的商標已過5年爭議期限。”陳紹平說,喬丹體育公司的發展業績是公司品牌創立過程中自身苦心經營所得,並非依靠攀附明星效應所取得,這是喬丹體育公司獲得勝訴的關鍵。 
  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最終勝負尚未定數 
  “原告方提出上訴,案件已進入二審。”陳紹平說,案件依然存在變數,二審日期目前還未確定,但他們的團隊已經開始搜集新證據,為積極應訴做著準備。 
  據瞭解,除了該案件之外,在此之前,“喬丹”品牌的相關商標糾紛發酵已久。2012年2月,邁克爾·喬丹在未確定法院是否接受立案申請的情況下,突然高調宣佈起訴喬丹體育,認為喬丹體育、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其姓名“喬丹”,侵犯其姓名權,請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初受理了該案,邁克爾·喬丹在該案中索賠5000萬元,目前該案一審尚未有果。 
  此後,喬丹體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邁克爾·喬丹提起訴訟。其表示,邁克爾·喬丹故意拖延訴訟達9個月之久,已經涉嫌惡意訴訟,對喬丹體育造成名譽和經濟損失,該公司將訴諸法律手段進行維權。該案已由法院立案受理,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的系列訴訟有成為標杆性案件的潛質,法院的判決可能為日後類似案件處理提供普適經驗借鑒。”長期關注本案的業內資深人士林棟樑分析,對於已形成市場較大認知度的商標,如何權衡公眾利益和個人利益,如何相容在先權利人和在後註冊公司權益,是目前本地知名企業所共同關注的熱門問題。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糾紛7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本土民營體育品牌佼佼者喬丹體育公司目前已獲其中68起案件的勝訴。記者從有關管道獲悉,目前原告方已提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案件的終審判決依然存在變數,相關方面也已在積極進行應訴準備。 
 
(編輯:侯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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