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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聲屏障技術專利引爭議 侵權公司被判賠償

2015/1/23

中國法院網訊  
       認為上海中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馳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聲屏障產品的行為未得到自己的授權,侵害了自己的發明專利權,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旭普林公司)將上海中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中馳公司停止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發明專利權的涉案行為,賠償800萬元經濟損失。
  2008年7月,旭普林股份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了“特別是用於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明專利,2013年1月,上述專利被授權公告,專利優先權日為2007年7月21日。隨後,旭普林股份公司更名為旭普林公司,並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了變更登記,現專利權人名稱為旭普林公司。目前,該項專利權處於有效狀態。         旭普林公司起訴稱,公司從上海中馳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得知,其是在中國境內製造、銷售聲屏障產品的企業。上海中馳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傳推廣用於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產品,並曾投標參與某公司招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專案。其後,上海中馳公司中標並負責為京滬高速鐵路部分地段製造、提供聲屏障產品。
  經過對比分析,該聲屏障產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上海中馳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上述聲屏障產品的行為未得到旭普林公司的授權,侵害了公司的發明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中馳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賠償1255萬餘元經濟損失。上海中馳公司答辯稱,自己所用的高速鐵路聲屏障技術是基於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三院)研製並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名稱為“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自己將源自鐵三院的技術應用到京滬高速鐵路等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中,並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發明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高速鐵路金屬插板式聲屏障技術是一種通用技術,性質屬於實用新型專利,旭普林公司所申請的發明專利屬於性質錯誤,必要時自己會申請撤銷該專利;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旭普林公司專利權保護範圍,自己所用圖紙均來自鐵三院;自己中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專案並未盈利。綜上,自己沒有侵害旭普林公司涉案發明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旭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旭普林公司對“特別是用於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明專利享有的專利權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旭普林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本案主張權利的依據。“權利要求1”的內容是指特別是用於高速鐵路的聲屏障,其必要技術特徵可劃分為14項。法院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詳細對比,確認被控侵權產品具有“權利要求1”所述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上海中馳公司認可被控侵權產品是由其製造和銷售,且 “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申請時間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發明專利權的優先權日,即使上海中馳公司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為基礎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該主張也不能成立。故上海中馳公司與案外人鐵三院有無合作,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使用案外人鐵三院的專利以及是否取得過相關部門的認證等情節,均不影響本案侵權判定的成立。
  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屬於授權狀態的有效專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上海中馳公司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旭普林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就此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孫劍嵐,2015-01-05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二中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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