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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book註冊商標 facebook翻臉提告

2015/1/14

全球最大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不滿一觸科技公司2011年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lovebook商標獲准,認為可能導致民眾混淆商標,憤而跨海提告,智財法院認為一觸科技註冊lovebook並非善意,且確實可能造成使用者混淆誤認,今判決智財局須撤銷lovebook商標註冊。

 

一觸科技在20119月底,除向智財局申請註冊lovebook商標獲准,並設立婚戀交友網站,作為男女認識交誼平台。臉書公司認為lovebook商標仿襲facebook商標,且與臉書提供服務近似,已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向智財局、經濟部提異議均遭駁回,轉向智財法院提出商標異議行政訴訟。

 

智財局辯稱2家公司前段文字不同,且lovebook的「o」字有愛心設計,消費者只要稍加注意,就不會混淆誤認;一觸科技也強調,商標、網站僅與「臉書」類似,並非抄襲。

 

但智財法院認為,「facebook」商標註冊較早,已屬高度著名商標,且為我國消費者熟悉,而2個商標近似度雖不高,但都有提供交友、娛樂、教育等資訊服務,極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加上lovebook網頁跟臉書網頁極為相似雷同,可見商標註冊並非出於善意等,因此判決臉書勝訴,智財局須撤銷lovebook商標註冊,但全案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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