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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on涉侵權 法院判勝

2014/12/11

統一超商(7-11)全國各店使用的票券ibon,遭原創的維文彩色印刷公司指控涉及侵害營業秘密,向法院提告要求統一超商旗下的安源資訊賠償1,712萬元。不過維文可能搞烏龍,超過兩年的請求權時效,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維文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維文在民國99915日就已知道安源可能涉及侵權,但卻遲至1011115日才向法院提起「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訴訟,可見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兩年時效。

智慧法院經查發現,維文與安源的採購合作契約內容顯示,安源出資負擔票券ibon的全部開發費用,ibon上的主要圖樣格式及商標等都是統一超商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因此,出資的安源公司享有權利,可以在業務上使用票券ibon,縱使該票券ibon有維文的營業秘密,安源也可以不須維文同意,就得使用。

安源資訊是統一超商(7-11)的關係企業,在93年間與維文公司接洽,要求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維文於94年中旬陸續量產及交付安源所需採購的票券ibon

維文為7-11ibon所設計的特殊防偽包括:1.微形檢查碼。2.7-11ibon LOGO 打凸:票券左右兩下方邊以超商LOGO打凸,驗票時可依觸感方式手驗票券真偽。3.防偽暗紋。4.7-11微形文字:防止複印掃描。5.背面隱形墨水:肉眼可看出37-11 LOGO 浮水印,使用驗鈔筆時,即會產生藍螢光色7-11LOGO 6.特殊感熱紙張。

維文提告指出,自94年至99年中旬該公司承攬期間,安源藉詞修改印花樣式為由,取得維文防偽設計的A1電腦軟體後,就在99年下旬,竟然拒絕繼續向維文定作,還將維文的ibon防偽機制功能之諸元設計(A1軟體),製作對外公開招標的採購文件,剽竊模仿應保密的維文初始設計與工商秘密,還聲稱維文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明顯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侵害維文所有營業秘密。

維文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安源求償1,712萬元,以彌補遭安源侵權的損失。但遭法院判敗,維文若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20141211 中時電子報 記者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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