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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國外專利權給國內業者 財部:要課營業稅

2014/11/19

近年國際專利訴訟案件頻傳,賠償金額多則數百億美金,引發業者關注。財政部昨(18)日發布解釋令表示,高科技等業者若將註冊登記於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另一企業,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必須課徵營業稅。

台灣科技業以「代工」起家,曾締造舉世誇讚的經濟奇蹟,但隨著行動智慧裝置時代來臨,面臨結構性的生態變化,近年國內品牌無論從宏碁到宏達電,都曾面臨競爭對手的專利權官司糾纏,已讓業者吃足苦頭。

北區國稅局近期接獲國內高科技大廠詢問,將註冊登記於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另一企業,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昨天表示,業者出售專利權等權利,並非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因此要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說,依據稅法規定,業者銷售之勞務,若在國內提供或使用者,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句話說,我國對於境內銷售勞務的認定,以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是否在國內為判斷標準。

官員說,國內業者向國外廠商購買專利權,日後若將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的另一營業人,即使專利權或商標權註冊登記在國外,但由於交易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且由我國境內的業者出售及取得,符合課稅要件,應課徵營業稅。

至於業者出售的專利權或商標權,能否視為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官員說,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必須是銷往國外消費或使用,才能適用零稅率的規定,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以促進對外貿易。

財政部強調,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於跨國勞務及無形資產之營業稅課稅權,係歸屬於「消費者或買受人所在地」之國家,因此此則解釋令符合「消費地國課稅」及「加值型營業稅應由最終消費者負擔」之基本原則外,並與國際作法相符。

20141119 04:10  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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