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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走在侵權囧途 製片方被判賠500萬

2014/10/31

本報訊  (記者趙世猛北京報導)
       2013年3月,電影《人在囧途》的製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下稱華旗影視)狀告《人再囧途之泰囧》製片方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及導演徐崢,認為五被告涉嫌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索賠額高達1億元,引起廣泛關注(本報於2014年4月16日11版曾作相關報導)。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侵權成立,判令賠償華旗影視經濟損失500萬元。
       據瞭解,北京高院受理該案後於2014年1月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審理中,華旗影視列出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狀”:首先,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其次,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第三,將《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兩部電影進行比對可以發現,無論從電影名稱、構思、情節、主題還是臺詞等,都實質相同或相似。而光線傳媒等則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不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更沒有對華旗影視的聲譽進行任何的惡意詆毀、貶低,光線傳媒不存在“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高院審理後認為,電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光線傳媒在知曉華旗影視籌拍電影《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仍將其電影名稱由《泰囧》變更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觀攀附電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譽的意圖明顯;同時還多次公開表達《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級版”等觀點,造成相關公眾對兩部電影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光線傳媒等表示將提起上訴。
作者:趙世猛,2014/10/16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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