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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阿里山車站老照片 導遊竟挨告

2014/9/15

雄獅旅行社導遊沈祖貽2010年底上阿里山跨年,隨手拿起相機翻拍3張掛在火車站內的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不料林務局廖姓員工發現攝影作品遭人翻拍PO上網,認為沈男擅自重製他的創作,涉犯《著作權法》,憤而提告,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沈男的行為未觸法,昨將他不起訴。

 

挨告後十分苦惱的沈男得知獲不起訴,高興地說:「真的很感謝檢察官能夠明察秋毫,還我清白。」他表示,為了這個官司,讓他難過好一陣子,明明只是在公共場合拍照留念,目的只是為了記錄旅遊經歷,分享給網友欣賞,沒想到這樣也有事。

 

檢警查出,2010年底沈男為了記錄跨年時刻,從阿里山火車站一路拍照直到看見日出,在等待日出的過程,覺得阿里山火車站很美,特別拍攝車站外觀、售票亭及火車站內懸掛3幅雲海、日出、晚霞等照片,返家後選出69PO上部落格,同時寫下旅遊心得與網友分享。

 

事後廖男輾轉得知他在阿里山火車站展示的雲海、日出、晚霞等3張攝影作品,遭人擅自翻攝後PO上網,認為已侵犯他的著作權,憤而提告。

 

台北地檢署傳喚2人到案,沈男供稱照片掛在火車站大廳,沒有任何警語告訴遊客不得拍照,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翻拍並PO上部落格,且得知有侵犯著作權時立即移除,沒有侵權犯意。廖男則認為創作遭違法使用,堅持提告。

 

檢察官認為,《著作權》法58條規定,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非為了展示或販賣而重製,才有觸法之虞,沈男將翻拍照PO上部落格,目的雖為提供不特定網友分享,但沈男並未從中獲得商業利益,難認故意侵權,因此將他不起訴。(蘋果日報 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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