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林暐哲在2010年登记「林暐哲音乐社」歇业,另设立「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而吴青峰等6人是在2004年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约,期限只到2014年,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之间则没有任何合约,因此双方经纪关系已在2014年终止。
不过「苏打绿Soda green」注册商标已在2013年由林暐哲音乐社让给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基于合法有效之合约取得商标权利」,吴青峰等6人请求移转「自无理由」,因此判决确认双方经纪关系不存在,但「苏打绿」商标仍归林暐哲。全案仍可上诉。
信息来源:
1. 2021/04/08苹果即时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08/QHAAMQPR25GVHKAZO244O5OJ3Q/
2.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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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1期-|新闻时事| 下一站,「苏打绿」或「鱼丁糸」? 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