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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19/11/29
一、为促进商标法制符合我国审查实务需求,商标专责机关自民国107年起研拟商标法修正刍议,随后并举办专家学者咨询会议、商标审查质量咨询会议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等多场讨论会后,经归纳108年10月15日公听会各界建言,研提「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详如附件)。
二、本次草案条文共计修正14条、增订2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草案第6条第2项明定律师或其他依法得执行商标代理业务者以外之商标代理人资格,并于同条第3项授权主管机关对商标代理人之登录条件、管理措施等相关事项订定办法。
(二)商标加速审查机制的适用范围,将限缩至「注册申请案」。原草案修正条文由第一章「总则」之第14条第2项,将移列至第二章第一节「商标申请注册」之第19条第8项,并配合修正第104条,作为「加速审查」申请规费之依据。未来并参照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订定具体作业要点,以供民众参考援用。
(三)草案原拟删除条文第30条第1项第15款「经判决确定」等要件,经多数与会者反映,恐会衍生实务其他纷争等问题。考虑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单方审查程序中,审查上确实不易判断该等事实并进行认定,爰参考欧盟商标法第60条第2项规定,将现行第30条第1项第15款之不得注册事由,移列至草案第57条第2项,作为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之事由;将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答辩后,再行认定,并不受5年除斥期间所限制。
(四)草案原拟删除商标法第4节「异议」制度部分,虽公听会中已取得外界共识,惟配合本局「商标争议诉讼对审制」修法规划,考虑商标争议制度宜作整体性之建构,避免法律更易影响其安定性,本次部分修正条文草案拟先保留原「异议」章节,未来将于对审制之相关修正草案中一并调整。

对于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草案刊登隔日起60日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区辛亥路二段185号3楼。
(三)电话:(02)2376-6070。
(四)传真:(02)2735-9095。
(五)电子邮件:商标权组组信箱。

信息来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3408-0ff13-1.html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布告栏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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