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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秦为了版权杠上前东家 检察官分析著作权归属

2019/3/20

智能财产法院判环球音乐须归还齐秦22万余元,但齐秦认为不够,索赔上千万元。(资料照)

歌手齐秦写过许多脍炙人口的好歌,近来发现前东家把歌曲授权给伴唱带业者,获取2000万元权利金,气得提告索赔上千万元,对此,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分析演艺经纪契约的著作权归属,点出艺人与经纪公司缔约时应注意的细节,避免日后纷争。

陈志铭表示,艺人的「制造出产品(著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非常复杂,以唱片为例,有的艺人身兼创作型歌手,词曲、编曲、dubbing、录音、配唱、mixdown(混音)、到mastering自己都能一手包办或共同参与制作,而因为词曲、编曲、到最后成品的一张CD都各算是一项著作(分别属于音乐著作、录音著作),此时著作财产权究竟要约定归属于何人?即可见其复杂程度。

当有演出之后,就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了,还可能产出艺人的其他权利,例如广告代言会衍生出肖像权等其他权利的问题;因为著作权又分为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变更权),且著作权又有改作、重制等问题,这些也使得要如何约定权利归属的问题更为复杂。

陈志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与艺人比较有关的著作大抵有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视听著作、录音著作,而依照同法第10条本文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因此原本一项著作于完成时,著作权应归属于著作人,但现实面上有可能因为经纪契约的不同约定,导致著作财产权可能属于艺人(例如约定「合约有效期间内,艺人○○○因演艺及与之有关活动所取得之著作权等权利,属艺人OOO所有」)、或归属经纪公司,甚至是归属业主(广告主、影音制作公司,如2013年台湾灯会在新竹县-踩街游行暨舞台表演活动,即约定著作权归属于中视)。

陈志铭因此透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建议,著作权的约定应注意几项重点:「谁是权利人」、「权利属于谁」、「权利拥有的期间」、「权利拥有的范围」、「权利拥有的区域、地方」、「权利所产生的收入谁可以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期间、成数为何」、「有无授权」、「是否为专属授权」、「授权范围为何」等诸多面向。

甚至现今网络影音平台盛行,在网络无国界的情况下,网络上的著作权、公开播送权又该归属于谁?他认为,这也是在约定经纪契约时,应加以考虑的问题。而这些约定内容当然也涉及了艺人在缔约时是否有较多的谈判筹码而有不同(红不红、刚出道)。自由时报〔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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