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餐飲品牌 85 度 C ,控告上海老牌乳品企業「光明牛奶」在產品包裝盒印上「 85℃ 」侵害商標權,一審判決 85 度 C 勝訴;但日前二審判決出爐,結果宣告大逆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光明牛奶包裝盒的「 85℃ 」是殺菌的溫度,沒有侵害商標疑慮,判決 85 度 C 敗訴。

而在 2016 年 5 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85℃ ,于是美食达人控告光明牛奶侵害商标权,请求判令光明牛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 万元人民币及合理开支 5.95 万元人民币。

光明牛奶表示,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参数为 85℃ 、 15 秒,故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 85℃ 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85℃ 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的技术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但一审时光明牛奶败诉,法院判定必须完全照美食达人的请求赔偿,光明牛奶不服,提起上诉。而最新的二审判决结果宣告逆转,法院判定美食达人败诉,赔偿请求全数驳回。

二审法官认为,光明牛奶在包装盒上的广告标语中有提到「就是要喝 85℃ 杀菌的巴氏鲜奶」,可以认定仅是为了向民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特征,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且美食达人并未生产牛奶,故在牛奶商品上民众对于美食达人的商标并无多少认知。且光明牛奶的「光明」商标也是驰名商标,一般民众不会混淆。承审法官特别强调,商标采用的 85℃ ,和一般描述温度的 85℃ 在字体、排列上都有所不同,当 85℃ 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法官的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毕竟一审时 85 度 C 可是完全胜利,二审判决大逆转,还是引起网络不少讨论。有台湾网友认为,吴宝春事件之后,造成对台湾餐饮品牌不友善的连锁反应。但也有中国大陆网友认为,一码归一码,「买光明牛奶时根本不会想到 85 度 C 」、「光明牛奶已经有 70 年历史了,是谁想沾谁的光?」,还有网友说,不就幸好美食达人申请的商标不是 37℃ ,「否则量个体温就侵权了」。今日新闻 编辑中心/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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